六盘水市某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新机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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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钟山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新机制实施办法(试行)》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协调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协调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贵发[2007]13号)精神,根据《中共六盘水市委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协调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市发[2008]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新机制,旨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障制度,让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富民强地宏伟事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三条 计划生育新型利益机制的工作内容包括:奖励、援助、救济、帮扶、生活、养老保障。

1.建立农村计划生育“两户”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障工作机制

1.对农村独生女或二个女儿已绝育的家庭提供基本生活补助

农村独生女儿家庭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次月起,农村两个女儿家庭自绝育并落实长期避孕节育措施的次月起,每户每年发放480元基本生活补助,直至年满55周岁,并挂钩奖励救助政策。

2.垫付和增加农村计划生育“两户”养老保障资金

自2008年起,区政府对年满55周岁的农村独生子女或已绝育的二女户主发放养老保险,具体发放标准为:独生女儿户每人每年1600元,独生儿子或二女户每人每年1000元,年满60周岁时,区政府在省、市统一规定的基础上,再发放400元补助。

2. 履行关爱女孩家庭奖

1.对农村独生女户、二女户已绝育且符合生育政策条件、考上大学的女童,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正式考上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奖励8000元;正式考上一本线大学,奖励6000元;正式考上普通本科大学,奖励5000元;正式考上技校,奖励1000元。

2.农村独生女户口或已绝育两个女儿户口的女生参加初中、高考,按规定加分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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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农村独生女户和已绝育两个女儿的家庭,在初中、高中阶段就读寄宿制学校的女童,每人每年发给500元生活补助。

4、每年开展一次农村“少生快富”示范户“自立女孩”评选活动,由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遴选30户,每户奖励500元。

5、对女童家庭提供住房改造补贴。对独生女童家庭或已绝育的两女童家庭,优先安排纳入危房改造范围,每户补贴7000元。

3.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奖励工作

1.对符合政策条件、按规定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二女儿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2.对按政策生育、自愿放弃二胎配额、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长期避孕措施的,男孩家庭一次性奖励2000元,女孩家庭一次性奖励4000元。

4.完善特殊家庭扶助体系

1.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或已绝育两个女儿的家庭,其子女是残疾人,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级以下的,或无证件,其残疾等级经区残联认定为三级以下的,视情况给予1000至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2.对农村计划生育绝育手术并发症家庭,经区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鉴定为三级及以下的,视情况给予500至1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3.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或已绝育二女户,因生产、生活等方面自然灾害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视情况分别给予500元至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4、符合贵州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条件的家庭,独生子女因意外死亡或致残(三级及以下),自妻子年满49周岁的当年起,按不低于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向夫妻双方提供救助,直至其死亡。

5.对符合贵州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条件的家庭,若手术中出现计划生育并发症,经区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评定为三级及以上,自女方年满49周岁的当年起,对夫妻双方每年每人提供不低于1200元的救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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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二女儿绝育家庭参加新农合,其个人参合费用由区级利息基金支付;放弃二胎生育指标、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二女儿绝育家庭家庭成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5个百分点。

5. 提供法律援助

我们向来我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二胎绝育女儿家庭、农业人口提供法律咨询及解答、法律文书起草、刑事辩护及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办理证明等法律服务。

(六)其他激励政策

1.对已绝育的农村二女家庭和自愿放弃二孩生育限额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原则上每年免费供应民用煤炭1吨(或给予相应货币补贴)。

2、对符合政策生育并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城镇纯户籍独生子女家庭,一次性奖励300元,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月份起,直至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每户每月奖励1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四条 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援助对象实行年度评审制度,工作流程为:个人申请、村级评审公示、乡镇级初审公示、县级审核确认。

(一)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农村奖励人员、残疾或死亡独生子女家庭、特殊困难家庭的申报时间和程序按照国家信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农村奖励人员和放弃生育二胎政策的农村一次性奖励人员的申报时间和程序参照执行。

(2)其他受益人的申请,由区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审核批准一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奖励与援助。

(一)受奖励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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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子女数量增加;

(三)户籍性质发生变化的;

(四)全户离开户口登记地1年以上,未返还计划生育信息或者不履行计划生育相关合同的。

第六条 对应当终止奖励、救助的,乡镇(街道)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如实填写《奖励、救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表》,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经审核、向社会公布后,当年予以清理,并终止发放奖励、救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七条 设立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引导资金专户,利益引导工作所需资金从该资金中提取(明确规定提取资金渠道的除外)。利益引导资金从以下渠道筹集、划转:

(一)当年区级人均计划生育费用的5%;

(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20%的计划生育资金;

(三)区级征收的社会抚养费20%中的10%;

(四)上年度地方财政总收入的0.2%;

(五)捐赠或者其他。

第八条 所筹奖金滚动存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利息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区财政局按季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支付,不得冲减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投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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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查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规定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充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定期召开会议,对辖区内奖励、帮扶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审核和通报。

第五章 奖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奖励获得者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奖励、补助;

(二)揭发实施诈骗行为或者利用诈骗手段获取奖励、帮助的;

(三)检举、揭发国家工作人员在奖励、补助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四)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投诉。

第十二条 奖励获得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奖励对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奖励义务;

(二)如实报告本户有关情况,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登记;

(三)积极主动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和服务,模范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受奖助人员(60岁以上的奖助人员和特殊困难家庭受助人员除外)须与乡镇(街道)政府(行政)签订相关合同,实行承包管理,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违反合同的,撤回已发放的奖助金,并处以所获奖助金1至2倍的罚款。撤回的奖助金和罚款纳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基金专户管理。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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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纳入本区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对重视不够、组织协调不力、政策落实存在重大问题的领导干部,依法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工作中计划生育,对政策把关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行为,要对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并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对虚报、克扣、挪用奖励、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分配奖励、补贴资金时扣留其他计划生育资金或者以任何名义附加收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案件信息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个人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应当责令退还,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区直各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特点,制定有利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已绝育二女家庭的政策措施。开展对口扶贫工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方案,重点帮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与受助家庭签订帮扶协议,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给予支持。上述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纳入区直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

第二十条 各乡镇(街道)在实施计划生育“三位一体”帮扶工作中,要多渠道争取资金和项目,在小额扶贫贷款、宅基地审批、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中,对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二胎绝育家庭给予适当关爱,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二胎绝育家庭和贫困计划生育家庭每年至少走访一次。

第二十一条 奖励人员当年所获得的奖励资金不计入农村低收入户的经济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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