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之谦分享《飞驰人生2》称被“电影热血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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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5日,薛之谦分享《飞驰人生2》观后感,称自己被“电影热血哭了“。结果,文中拍电影银幕配图引发“盗摄”争议,随后,“薛之谦 盗摄”词条更是冲上微博热搜第一。

15日,薛之谦分享看完《飞驰人生2》后的感想,称自己“被电影感动到落泪”,结果文章中的电影画面图片引发“隐身摄影”争议,随后“薛之谦隐身摄影”一词甚至登上微博热搜榜首。

针对“秘密拍照”风波,薛之谦16日写了一首“打油诗”,称“我心已亮,还有什么话好说”。

据微博消息,薛之谦认为部分网友的盗片指责是“为了面子”,而影片主创“真人”则对他的影评表达了感谢,“这颗心是光明的”是他的最后表态。

对于电影院偷拍的行为,有网友表示,拒绝拍摄画面是观影的基本要求,而公众人物带头偷拍的确不合适,“这既不尊重电影,也不尊重观众”。

也有网友表示,薛之谦的行为虽然确实构成“偷窥”,但几张照片既不具备剧透效果,也未用于商业用途,没必要闹得这么大。

有网友还坦言,自己有时候会边看电影边拍几张照片发到朋友圈……

边看电影边拍照发朋友圈算偷窥吗?

对于“偷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有录音、录像行为的,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拒不执行的,有权要求其退场。”

据电影频道《今日影评》专栏报道,盗版电影灰色产业链一度影响到不少影片的正常市场发行。

在“薛之谦被指偷拍”事件发生后,电影频道今日影评官方微博再度发布相关视频报道。

2021年,CCTV-6电影频道邀请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文文律师,对“偷窥狂”进行了详尽的解读。

律师指出,在电影院偷拍正片或彩蛋都算偷拍!拍照无论是否传播,也属于侵犯版权行为!买了电影票不代表你有偷拍电影的权利,观影还是要守住底线。

曾文文律师介绍微博,根据我国《民法典》和《版权法》的规定,盗窃、侵犯著作权的严重行为人,不仅会面临民事、行政处罚,更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月16日,@周兆成律师发布了关于薛之谦被指偷拍的帖子,律师在帖子中提到:薛之谦的行为是否构成偷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如果薛之谦未经许可拍摄他人作品,并将这些素材用于公开传播、商业使用或其他侵犯他人权利的目的,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未经授权的拍摄。但如果薛之谦的拍摄行为只是为了个人观看或纪念品,而没有传播或商业使用的目的,那么这种行为通常不被认为是未经授权的拍摄。

像薛之谦这样影响力广泛的明星,其社交媒体帖子的阅读量和影响力远超普通人,其言行也被公众放大,公众人物需要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和责任。如果发生偷窥行为,被电影公司追究责任,偷窥者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偷窥者可能需要赔偿电影公司因偷窥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票房收入、版权费用等。

偷拍可能违反相关行政法规,行为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执照等。若偷拍构成犯罪,行为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周兆成律师还提到,“即使没有法律追究,偷拍从道德和社会角度来看仍然是不可接受的”,并呼吁大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权,避免偷拍。

来源 | 观察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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