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出台通知: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生育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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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近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71号)就业在线,现将重点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1. 该政策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2023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公布《社会保险管理条例》。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为落实好此项工作,进一步保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育权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重庆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2、该政策的上级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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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用。

3.政策实施范围、支付标准、受益对象有哪些?

自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份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同时参加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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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与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相同)快板心理健康的标准,缴费率与本单位参保职工相同。

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所需经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不承担任何个人费用。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参加生育保险,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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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按照本市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脱口秀演员计划生育政策,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补贴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应享受的生育津贴计算依据与其缴费依据相同。

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津贴社会福利,如何办理失业人员生育保险?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在出院时由医疗保险制度直接结算,生育津贴须向参保地区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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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终止生育保险需要什么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遇有法律规定情形或者领取期满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相关手续手柄游戏,其本人停止领取生育保险金。

7. 此政策什么时候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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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2023年12月起实施。

8.政策解读及咨询热线

负责解释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生育保险政策的部门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播带货身心健康,咨询电话:12333。

负责解释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的部门:市医保局,咨询热线:12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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