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养老机构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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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保障民办养老机构更有质量、更加规范、更可持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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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养老机构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养老机构,是指社会力量举办,依法登记注册,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生活、照护服务的机构,包括老年福利院、养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

第四条 民办养老机构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关于养老服务设施数量、结构和布局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民办养老机构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内。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于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的,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公顷以内。

第六条符合规划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申请划拨土地。鼓励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通过租赁、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理确定土地价格。营利性养老机构生物医学,应当通过租赁、出让等方式提供土地。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的,出让期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提供土地的,租赁期限由合同约定解压游戏,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七条 民办养老机构因自身原因不再使用土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的,土地采用划拨方式的影后,由市、县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照取得成本和地上建筑物价格评估结果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土地采用有偿使用方式的,可以整体转让,继续用于养老服务。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或者由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

第八条民办养老机构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变相出售房地产、变相集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县政府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九条 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应当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等建设标准。建筑平面布置一般采用通廊式,一层为一个或数个护理(居住)单元,每个护理单元设计床位数量为10至60张。老年痴呆症老人护理单元应当单独设置,每个护理单元设计床位数量为4至20张。

第十条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严格审查、核准民办养老机构规划设计方案。对不符合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条件、规划设计标准和规范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按照规划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规划核准。

第十一条 民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竣工。因民办养老机构自身原因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开工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家常凉菜,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理。未按照约定的期限竣工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竣工后不用于养老服务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民办养老机构应当统一配置设施、统一提供服务和管理,及时到市场监督或者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法人。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始提供服务,并在一个月内到民政部门办理养老机构备案。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人民日报社,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布《入园管理办法》,原则上按照申请顺序办理入园手续。申请入园人数超过机构名额的,优先考虑残疾人、失独老人等,其余入园资格通过抽签或者其他方式合理确定。

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不得超过5年,期限届满米其林三星,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原居住者有优先申请权。

第十四条 民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护、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范。

第十五条 民办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健康状况进行评估,按照服务合同和老年人自理能力实行分级分类服务。

第十六条 民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养老机构经典笑话,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生活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民办养老机构必须主动接受民政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民政等监管部门发现养老机构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约谈该机构负责人百花奖,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对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机构和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 民办养老机构不得以“会员卡”、“预付卡”等名义非法集资提供养老服务或者投资兴建“养老公寓”、“养老别墅”。

第十九条 民办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服务而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计划。该计划应当明确接纳老年人数量、安置方案和实施日期等事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作为养老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范围内民办养老机构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吉安市政府办公室上民民政局具体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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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鹿岭新区管委会,市属各单位:

《吉安市民办养老机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3]

2020 年 4 月 13 日

报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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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发布背景

吉安市现有60岁及以上在册老年人85万人,占总人口的16.03%。随着人口老龄化米其林三星,养老服务市场需求不断扩大,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意愿增强。为确保民办养老机构更优质、更规范、更可持续运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吉安实际,制定了《吉安市民办养老机构规划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2. 优越的基础

1.《养老护理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2.《养老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

3.《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源规发[2019]3号)

4.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养老机构登记管理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19]14号)

三、主要内容

1.按照民办养老机构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逐项明确民办养老机构的准入和限制条件。

2.具体内容

第一条,解释了《条例》的目的;第二条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第三条明确了民办养老机构的定义;第四条明确了民办养老机构的布局规划要求;第五至第八条明确了民办养老机构的用地要求;第九至第十条明确了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规划要求;第十一条明确了违反建设要求的民办养老机构的处理;第十二至第十九条明确了民办养老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要求;第二十条明确了民政部门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管职责;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条例》的解释部门;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条例》的施行时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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