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发〔2019〕137 号:关于实施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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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和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坚持标准引领,激发市场活力,强化监督管理

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评级体系的指导意见

民政[2019]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和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坚持标准引领,激发市场活力,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养老机构质量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加快构建居家社区统筹、医养康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现就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养老机构分类与评估》(GB/T37276-2018,以下简称《评估标准》),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评级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快建立参与自愿、考核程序规范、标准一致、考核结果互认的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评级制度,不断提升养老机构服务水平,让老年人安居乐业、安居乐业、舒居乐业。

(2)基本原则

按照国家标准分级实施。民政部协调推动全国养老机构评级工作,推动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规范评级程序餐饮管理,指导、监督省级民政部门评级工作,推动评级结果互认。省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本指南精神和要求建立或确定评级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协调实施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评级工作。

自愿申报、公开透明。等级评定机会均等影后密室逃脱游戏,养老院可自愿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评定标准、规则、流程、结果等信息全面向社会公开养老机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评定过程中不得向养老院收取任何费用。

综合施策、协同推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专业优势,引导其参与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深化养老服务市场化改革生活感悟,加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与政策支持、综合监管的协调衔接,推动养老机构多元化发展。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坚持公益性质,不片面追求高等级。

(三)工作目标

到2022年策略游戏新品,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评级制度,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得到提高,人民群众对养老服务的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增强。

二、主要任务

(四)确定评估机构,加强业务培训。省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确定本行政区域养老院评级机构,或向社会公开选定第三方评估机构,合理设置各级评估机构的职责权限。地方养老院评级机构接受同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要明确参与评估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的选拔条件和回避问题,重点关注评估机构的资质和信用情况,以及评估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政治上可靠、诚实守信、熟悉业务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参加评估。要加强对评估机构和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养老院评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操作要求。

(五)规范考核程序,细化考核标准。省级民政部门要制定完善养老院等级评定程序,细化具体标准和考核办法,设定首次考核等级限制和晋升年龄要求,明确各考核环节具体工作时限,全面推进全流程公开。等级评定程序一般包括养老院自愿申请、审核并公布符合参与条件的养老院名单、组织考核确定等级并向社会公布、送达考核结果通知、发布公告、颁发等级证书(牌匾)等环节。要明确申请条件,凡依法登记注册、符合考核标准基本要求的养老院均可申请。省级民政部门要将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养老院列入限制参与考核名单。考核机构对养老院的考核一般分为书面考核和现场考核。 要科学确定参与评估的范围,把老年人及家属满意度调查作为社会评估的重要内容。养老机构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提出复审申请。评估机构在评审时要充分听取养老机构陈述,必要时可以重新评估。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指南》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评级情况。

(六)加强评估监督,实行动态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养老院评估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强化程序性和实质性监管,实现可追溯管理,推动形成民政部门行业监管、评估机构内部制约、社会广泛监督的监管格局,畅通监督举报渠道,确保评估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各级民政部门、养老院评级机构要加强对评估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规范,切实防控腐败风险。所有参与评估的人员不得以评估的名义和身份从事与评估无关的活动,不得借评估之名干预养老院经营,牟取不正当利益。评估人员违反规定经典笑话,干扰正常评估工作享受生活,影响评估结论公信力的,民政部门要及时纠正;涉嫌违纪违法的,要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考核过程中,养老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美食街,终止考核。等级有效期内,考核机构应当按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检查,随机检查不符合考核等级的,视情节严重程度降低或者取消其等级。养老机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重大隐患,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取消其考核等级。

三、保障措施

(七)加强组织实施。各省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于2020年开始实施养老机构评级工作,确保2022年底前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评级制度。地方在实施过程中,不得将养老机构评级作为评比表彰项目。民政部将加强业务指导和沟通协调,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出台养老机构评级实施细则,依托“金民工程”开发养老机构评级信息系统。

(八)做好衔接互认。已实施养老院评级制度的地方要做好国家标准与国家评级体系的衔接,按照“内容只可增加、不可减少、标准只可升、不可降”的原则适当调整。已评级的三级及以下养老院,可以转制或转为执行三级及以下国家标准;四级及以上养老院有效期满后,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重新评级。尚未开展养老院评级的地区,一律采用国家标准进行评级。

各地要认真研究解决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评级制度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游戏,创新工作方法,及时总结经验,有关问题、建议和经验做法及时报民政部。

民政部

201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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