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轻快的音乐响起,一幅精美的花店动画界面出现在直播间。暗色的人影在绿色的花店门后晃过,引得直播间观众直呼“开门”“出来”。不一会儿,音乐声弱了下来,画面一下子转到了精美的室内
随着欢快的音乐响起,直播间里出现了一个精美的花店动画界面。一道黑影从绿色的花店门后走过计划生育政策,引得直播间观众纷纷大喊“开门”、“出来”。片刻后,音乐淡去,画面突然转为精美的室内场景。一个漂亮的卡通人物兴高采烈地对着镜头打招呼:“大家好,欢迎来到我的花店,我是今天的店员……”
上图是一位虚拟主播的直播间,她把自己设定为花店的店员。近年来,这类虚拟主播在各大视频网站上迅速走红。与真实主播不同,虚拟主播多为二次元动漫人物,直播背景可以随意切换,每一帧都非常好看。
据业内人士介绍,虚拟主播是通过绘画、动画等形式产生的,在网络等虚拟场景或现实场景中进行活动,是为了商业、文化等特定需求而产生和培养的,但并不以实体形态存在。目前,由于虚拟技术的限制,大部分虚拟主播仍由真人扮演,其动作由真人动作捕捉、面部捕捉设备实时控制手柄游戏,配音也由真人扮演。这些真人操作者被业内称为“内线人”。为了保护虚拟主播的“人格”,内线人的真实身份往往被要求严格保密,这也使得虚拟主播内线人成为“壳里人”。
然而幸福生活,总有人想撕开虚拟形象的“皮”,毁掉账号或者让幕后黑手浮出水面——有人故意“开箱”,挖出幕后黑手的个人信息;有的幕后黑手主动自曝身份……幕后黑手信息泄露的风险究竟有多大?因幕后黑手不当言行导致虚拟主播“垮台”,谁该承担责任?带着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展开了调查采访。
漫画:李小俊
虚拟主播背后有人
不暴露身份是基本要求
一天晚上,北京居民张洋(化名)收到一条消息提醒:你关注的主播已开播。
他立刻点进了熟悉的直播间,直播间里,形象生动的主持人热情地介绍着当晚的直播活动:先唱几首歌,再看主持人最近收集的有趣视频。
两年前,张扬偶然看到了虚拟偶像团体Asoul的视频,立刻被吸引。
“直播的时候,他们会鼓励我好好吃饭,注意身体,不要放弃。他们每天都会给我发早安晚安的动态,分享今天吃了什么好吃的,学了什么歌,各种日常生活故事。虽然我知道这些可能只是角色的要求,但足以让我开心。”张洋说。
这两年,张洋关注了十几个虚拟主播账号。在他看来,现实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压力,自己只是想找一个压力的缓冲点。虚拟主播的直播间对他来说,就是这样一个地方。
喜欢张洋这样的虚拟主播的人大有人在。近日,记者随机点进几位虚拟主播的直播间看到,直播间在线人数均在千人以上。像Asoul这样知名的虚拟偶像团体,官方账号和主播个人账号的粉丝量都以百万计。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些能现场直播、能与观众实时互动的虚拟主播,背后都有“内人”——即在卡通形象背后,通常还有一个真人,利用一系列动作捕捉设备爆料,将表情、声音、动作等通过虚拟主播的形象表现出来。
“里面人的存在大家都知道,但我喜欢的是虚拟的形象。”张洋说。
上海居民张琳(化名)曾经是一名虚拟主播。
据她介绍,和现实生活中的明星艺人类似,虚拟主播的直播相当于明星的一些表演;里面的人就是虚拟主播的扮演者,需要适应虚拟形象的性格,演好角色。“我们通常把虚拟形象叫做‘皮衣’,顾名思义游戏交易,人穿上皮肤之后,行为举止、说话举止都要按照这身‘皮衣’来。”
“虚拟形象与里面的人之间的关联只是在动态表达上,里面的人长相、性格其实并不重要。”张琳解释道,虚拟形象通常都有独立的人物设定。如果是“个人”主播(独自运营虚拟形象,不与运营公司签约),虚拟形象的性格与里面的人之间的关联程度由主播自己决定;但如果是“企业”主播(由公司运营),里面的人的招募方式就会影响到里面的人与虚拟形象性格之间的关联程度。
“虚拟主播之所以这么受欢迎,就是因为是虚拟的,所以背后的人必须保持神秘感,在现实生活中不暴露真实身份是基本要求。”张琳透露,按照行业要求,虚拟主播背后的人个人身份信息通常不对外公开。为了保持神秘感,虚拟主播背后的人一般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意识很强。
“对我来说游戏,这只是一份工作。我不希望这份工作导致我、我的家人、朋友或爱人的个人隐私被讨论或在网上传播。”张林说。
张林所在的四川一家虚拟主播运营公司负责人张女士介绍,虚拟主播与里子关系密切,但里子一定也只能是虚拟主播的“影子”。一旦里子真实身份泄露,意味着与其关联的虚拟主播或将面临人设崩塌的困境,好的话可能要暂时停止更新,坏的话则彻底弃用账号。
平台上有开箱博主
视线主要集中在虚拟主播身上
里面的人想保留这个秘密,但总有人想揭开这个秘密。
家住辽宁沈阳的罗女士是虚拟主播行业的一名业内人士,她曾被恶意“开黑”(即个人信息被公开)。
2021年12月,罗女士收到一名陌生人发来的信息,对方自称获得了罗女士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要求她支付3800元“封口费”虚拟主播,否则就将信息公开。罗女士没有付钱,而是立即报警。
现在,罗女士不断收到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在她看来,一定是认识的人恶意“开箱”,泄露了她的信息。此事严重影响了她的日常生活,她不得不换了工作,基本不再运营虚拟主播账号快板,只是偶尔发一些录制的视频。
记者发现,社交平台上专门“开箱”的博主不少,虚拟主播是他们的主要对象。相关“开箱”帖中,虚拟主播背后人员的私密账号、照片,甚至更为私密的联系方式均被公开。帖下评论则是一群网友津津乐道:“原来她长得这样,老太太”“真人和‘皮衣’形象差距太大,我取消关注了她”……
“我不明白为什么有些人执着于打破虚拟壁垒,这没有任何意义。”张洋说,就他所知,近两年被“开挂”的虚拟主播就有十几位解压游戏,其中有的不得不放弃虚拟身份,中断直播生涯。
对于这种恶意“开箱”的现象,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邹林认为,虚拟主播的表演是基于虚拟主播本人的个性化文化创作,因此虚拟主播本人作为自然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表演者。因此,虚拟主播本人可以享有相应的表演者权利,包括身份表明权、作品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等,其名誉权、人格权也应受到保护。
北京市青鲁律师事务所主任朱云阳表示,涉案人作为自然人和信息主体,应当享有个人信息权,恶意“开箱”行为已然侵犯了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权。
朱云阳认为,对于由公司运营的虚拟主播,若第三人恶意泄露本人个人信息,导致虚拟主播背后的实体主体与运营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
长期关注互联网领域的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董媛媛认为,运营公司、平台等主体应当遵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加强对涉案人员个人信息的保护。收集涉案人员个人信息的公司、平台等主体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和技术措施,对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护,防止涉案人员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网络法领域律师单启迪建议,中介机构与公司或平台在签订协议时应注意设计保密条款,在日常运营中,中介机构和运营者都应特别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不泄露任何可能暴露自己真实身份的线索。
虚拟主播亟待监管
尽快出台相应专项规定
除了被恶意“开挂”外老龄化,还有一些人在积累了一定粉丝量后,不愿继续隐居,主动暴露身份,导致“虚拟主播崩盘”。
据张洋介绍,他关注的Asoul组合中的虚拟偶像曾发生过虚拟偶像内幕人士亲手撕掉“封面”的事件。“该内幕人士谭三三,疑似组合前成员佳乐,在个人账号中披露大量虚拟主播工作信息,并发布所谓待遇差、被剥削等爆料身心健康,引导粉丝代为向公司要求涨薪。随后,官方发布声明澄清此事,佳乐账号永久休眠。”
对于此类人的行为,身为虚拟主播运营者的张女士认为,需要通过各种机制提前预防。比如,公司与人签约后,会为人开设特定的文化课程,防止人在直播过程中触及一些敏感话题和不道德的言行。如果人有不良行为,影响虚拟形象的运营,公司可以设置奖惩机制,情节轻微的,公开道歉,加强相关培训;情节严重的,则走法律程序与人解除劳动关系,并收回虚拟形象,对人实施查封或更换等措施。
还有一些人,因自己的言行,直接导致虚拟主播“崩盘”。
天津市民李志同(化名)去年就经历过两次因涉事人员导致虚拟主播名誉崩盘的事件。比如去年5月,他关注的虚拟主播“Porin”发布了一则题为《关于我消失半年竟被人贩卖的事实》的视频,引发广泛关注。随后,他所在的协会发布声明辟谣,称经警方核实,内容不属实。结果,视频平台随即宣布对“Porin”账号进行永久封禁。
李志彤感叹:“毕竟‘西装男’并不是完全的虚拟人或者纸片人,虚拟主播里面的人终究还是真实的人,‘西装’掩盖不了人性。”
来自福建厦门的尹女士是虚拟主播“桐生可可”的粉丝,“比起她的‘皮囊’,我更喜欢她的‘灵魂’”。由于虚拟主播很会“搞事情”,尹女士会蹲在直播间,甚至在看直播时打赏几百元。然而,主播在录制的视频中发表了不当言论。此后,该公司其他虚拟主播也因此事受到牵连,人气持续下滑。
“我感到震惊和失望,”尹女士说。
在邹林看来,如果虚拟主播的言行出现问题,中间人、运营公司、直播平台可能都需要承担责任。对于“个人势力”主播来说,如果虚拟主播的言行出现问题,中间人作为幕后主要推手,应该为此承担主要责任。
邹林认为,公司运营的虚拟主播若遇到此类问题,需要按照虚拟主播的中间人与运营公司签订的合同来划分:运营公司与中间人签订的合同属于劳动合同,因此若发生相关纠纷,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运营公司与中间人签订的合同属于主播经济合同,当出现相应的法律问题时,运营公司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进而按照当时与中间人签订的合同或者公司员工的管理规定,可以追究中间人的赔偿责任或者对其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对于直播平台来说,如果网络直播平台与个人主播有直接的合约关系,当虚拟主播的言行出现问题时,平台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邹林说。
“虚拟主播并非法外之地,下一步平台很可能会把对主播言行的监管重点转移到虚拟主播领域,运营者需要关注涉事人员的言行,对其开展必要的合规培训,并在协议中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单启迪说。
董媛媛认为,虚拟主播本身不具备实体生命和独立人格,根据现行法律,无法界定其法律身份,因此虚拟主播背后的中间人或其他主体应当成为法律责任主体。要防止虚拟主播“倒闭”,对虚拟主播背后的中间人和运营公司进行监管也是必要的。鉴于目前尚无专门针对虚拟主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监管时可借鉴《广告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网络主播行为准则》,督促运营公司和中间人确保虚拟主播合规经营。
“虚拟主播本身是一个动态形象,是一种文化产品,是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个人、平台或者运营公司的虚拟财产。”邹林认为,在监管层面,需要政府层面出台相应的措施,行业层面需要出台相应的行业规范和标准,再以合同的形式约定主播和运营公司之间的行为准则。
作者: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孙天骄、实习生陈莉儿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韩雨婷、吉天、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