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通知

佚名 次浏览

摘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部署及全国民政系统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针对近期疫情防控新情况新问题,在总结各地经验做法、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基础上

民政部办公厅印发

关于印发《养老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的通知

民电[2020]18号

养老机构_养老机构未来发展趋势_养老机构运营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部署和全国民政系统疫情防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针对近期疫情防控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政部在总结各地经验做法、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1月28日印发的《养老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南(第一版)》作出部分修改,现予以印发,并提出如下贯彻落实要求: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严格落实

养老机构运营方案_养老机构_养老机构未来发展趋势

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紧紧依托地方联防联控机制,落实养老服务领域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不断总结实战经验做法,提升疫情防控能力。要督促指导各养老机构了解并落实民政部《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地方有关防控要求。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示范性养老机构作用,成立防控工作技术指导群、微信群,采取交流借鉴、互帮互学、对口支援等有针对性的措施,重点帮助防控力量薄弱的机构,共同渡过难关。要避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多利用网络视频会议、微信工作群、电话等方式开展工作。 需要进入养老机构工作的外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养老机构内控措施,做好相应防护工作。

2.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进出管理,保障刚性服务需求

春节返乡计划入住的老年人以及返岗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因家人无法照顾等特殊情况确需返院的,在未出现疑似症状、未与《指南》禁止的15天内在湖北疫区停留过的人员接触等情况下医保报销,经14天医学隔离观察无异常自助火锅,可入院或上班。具备开展医学隔离观察条件的养老机构医保报销,可自行对拟入住人员开展医学隔离观察;不具备条件的,由市、县级民政部门在同级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下新品,在政府指定的集中医学隔离观察点、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或新建的专门场所对拟入住人员进行集中医学隔离观察。省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统筹指导。

养老机构未来发展趋势_养老机构运营方案_养老机构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含社区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等)原则上暂停集中服务和聚集性活动;如有专职护理老人密室逃脱游戏,按养老机构疫情防控要求管理。对空巢(独居)、生活不能自理且子女亲属已隔离治疗的老人养老机构相声新势力,或子女亲属正在参加疫情防控一线工作、无暇照顾的老人,在与家属协商后,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运用联防联控机制,调动村(居)委会、物业公司、养老服务机构等上门帮扶或接收入养老机构。

3. 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临床试验,防止养老院成为群体性感染的爆发点

认真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老年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联控〔2020〕11号)要求。针对养老机构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物资短缺、医疗资源不足等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准确掌握情况养生小知识,尽快向辖区联防联控机制报告,协调建立养老机构感染患者救治绿色通道,提供相应防控物资和技术支持。省级民政部门要指导市、县民政部门研究制定疫情发生后养老机构应急处置预案,纳入本级联防联控机制。根据需要成立区域养老服务应急支援小组,对疫情防控中遇到突发事件、自身无力处置的养老机构给予支援。 养老机构发生疫情的民生保险,管辖范围内的民政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协调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快速救治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立即将密切接触者转至集中隔离点医学观察,并协调疾控机构开展病毒消毒等工作;情况严重的,要报请联防联控机制按照集中隔离点标准对养老机构进行管理相声新势力,防止疫情蔓延。

养老机构_养老机构未来发展趋势_养老机构运营方案

四、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助力精准防控

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托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了解辖区内各养老机构落实《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的困难、需求和总体情况,避免信息重复上报。各养老机构要于2月15日前通过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反映相关情况和需求,出现新情况时及时更新。前期已开发应用相关信息系统的地方,可继续使用原有系统,但须与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

附件:养老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

养老机构运营方案_养老机构未来发展趋势_养老机构

民政部办公厅

2020 年 2 月 7 日

随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