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规〔2021〕11 号: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印发

佚名 次浏览

摘要:沪府办规〔2021〕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

胡福班贵〔2021〕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员会、办公室、局:

经市政府同意,《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现发给大家,请您认真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0月 25, 2021

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

第一章 一般要求

第1条(目的和依据)。为

加强对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全面监管,本办法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规范活动期间和活动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2条(适用范围)。本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监管。

前款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养老机构和家庭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第3条(工作原则)。

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遵循“属地责任、行为监管、分类分类、分工”的原则。

第4条(职责分工)。

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向社会公开监管事项、措施、依据、流程和结果。

民政部门牵头统筹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综合监管。市政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卫生、应急响应、审计、市场监督、地方财政监督、医疗保险、城市管理执法、住房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以及公共机构登记管理部门按照规定以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工作。

各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负有首要责任,负责落实各项监管职责,加强网格化管理,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完善检查发现、监督检查等各环节的分工配合, 以及非法侦查处罚。各区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实施各自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具体监管。

第二章 监理事项与分工

第5条(许可和备案监督)。

许可监管是对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取得的许可事项的监管。备案监督是对养老服务机构履约记录的监督。

养老服务机构的发牌监管由发证机关依法执行。

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监管由备案机关依法执行。

第6条(服务内容的监督)。

养老服务内容的监管,是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城市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服务合同所载的规定人民日报社,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相应的生活护理、康复援助、精神慰问、文化娱乐等服务。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内容监管由民政部门依法执行。

第七条(工地安全环保监督)。

现场安全监理,包括工地建设工程、消防工程和养老服务机构设施设备的安全,以及实物防护、技术防御设施、人防设备、特种设备安全防范合规的监督。

工地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和消防工程的安全监理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现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部门依法开展;现场安全防范中的实物防护、技术防御、人防安全监督,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技术防卫标准执行;现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执行。

养老服务机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或者备案,以及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直播带货,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执行。

第八条(土地使用和使用监督)。规划

资源部门根据规划情况对建设用地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监督,包括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和改变土地用途的需要办理法律程序。

第9条(食品安全监督)。

食品安全监管,包括养老服务机构开展食品供应的资格和食品采购、加工、流通、储存等环节的监督。

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监管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执行。

第十条(从业人员监督)。

员工监督养老机构,包括对劳动合同、雇佣合同、工资支付、职业守则的遵守情况以及养老服务机构特定员工资格的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劳动者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的支付、老年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水平的确定等实施监督。

民政部门依法对员工遵守职业守则情况进行监督。

对员工医疗、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资格的监督,由相应的资格认定机关依法进行。

员工虐待、侮辱、虐待、殴打老人等相关禁止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11条(资金监督)。

基金监管,包括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补贴基金、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申请和使用、预收服务费收取和管理监督。

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经营补贴、福利彩票公益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的申请和使用,由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

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申请和使用监督由医保部门依法执行。

对以养老服务名义预收服务费等大额资金的监管,地方政府要加强日常调查和风险事前调研判断,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探索相关管理措施。

对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名义进行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的,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日常风险排查、监测预警,各区违规集集处置领导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认定处置;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12条(对操作秩序的监督)。

对经营秩序的监督,包括养老服务机构内部管理、服务行为规范情况、服务终止后老年人的妥善安置、其他内部经营秩序,以及对不正当竞争、垄断、无证经营等外部经营秩序的监督。

养老服务机构内部运营秩序的监督由民政部门依法执行。

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监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业务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未经登记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构批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第13条(应急响应和监督)。

应急处置监督餐饮服务,包括制定应急预案、应急设施设备、应急演练,以及养老服务机构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保障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对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由应急部门、民政部门依法督促;针对公共卫生事件,卫生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调查、控制和救治;对社保事件的应对,由公安部门、民政部门依法监督;火灾事故的应对应当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监督。

第14条(医疗活动监督)。

卫生部门应当在养老服务机构内开展医疗机构内的医疗活动,包括依法对医务人员的监督、内部医疗机构的设立和实践、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传染病防治等。

第15条(费用监督)。

市价格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政策,负责全市基本养老机构的管理工作。区政府负责制定和调整区内基本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挂号网,具体工作由区价格部门负责。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养老机构行业管理和服务规范,明确养老服务内容、服务分级标准和机构层次,制定基本养老机构名录管理办法,动态调整发布基本养老机构名录。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养老机构服务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16条(其他规定)。

对本办法未涵盖的其他监管事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由法律法规确定实施监督的职能部门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章 主要监督方式

第十七条(协调监管)。

市、区政府建立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互通、监管标准交流、处理结果互认。

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住房管理、消防救援、卫生、市场监管、医疗保险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运行、楼宇安全、消防安全、医疗卫生安全、食品安全、服务价格、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依托城市运营“一网统一管理”平台,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信息、员工信息等基础数据采集,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

第十八条(信用管理)。

民政部门牵头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用质押,备案申请人应当向养老服务机构提交书面承诺书,承诺依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开展服务活动, 和特种设备,以及相关的国家标准。民政部门对社会公开养老服务机构的书面承诺,将合同履行情况记录在信用记录中,依法依规将违反承诺的失信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作为相关政府部门在活动期间和事后进行监督的依据。

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公共信用评价体系,对其信用状况和履行合同能力进行综合判断和评估,提供公众查询和参考,根据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19条(互联网+监管)。

各职能部门要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相关监管信息的收集工作,通过上海的“互联网+监管”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联动,将相关信息推送到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落实重点监管和联合监管。探索对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实施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逐步实现实时监管。

民政部门探索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监管信息库,整合养老服务机构监管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形成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以及司法判决、违法失信、抽查、举报等信息。 并利用大数据应用分析加强风险跟踪预警家常凉菜,加强与上海“互联网+监管”体系的互联互通。

第二十条(“双随机,一开放”监督)。

民政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员的方式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和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应当及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21条(关键规定)。

各职能部门要重点监督养老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重点对与老年人生活健康直接相关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包括建筑消防、卫生卫生、环保、食品药品、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国家和城市的标准和要求。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在建筑、消防、医疗卫生、环保、食品药品、设施设备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养生之道挂号网,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安全隐患突出或者需要立即处理的,责令养老服务机构停业整改或者采取紧急措施依法处理,并通知有关部门现场处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本部门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处理。

民政部门要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做好服务安全防范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分类规定)。

民政部门可以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并告知其监管类型和采取的监管措施。根据监管类型不同,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预警机制、惩戒机制等,依法鼓励、警示、惩戒监管对象。

民政部门可以向行业或公众公布法规类型。在公告之前美食,有必要听取纳入较高监管范畴的监管对象的意见。被监督主体可以提出异议搞笑动画片,陈述和抗辩。被监管主体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在异议处理期间,监管措施的实施不受影响。

第23条(监测和评价)。

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日常服务质量监测或者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对养老服务机构日常服务提供、服务保障和服务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和服务质量综合评价结果,由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案件的调查处理)。

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综合运用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采取谈话、警告、责令改正等措施,及时改正。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依法吊销有关许可证;涉及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法规基本实施要求

第25条(线索的获取)。

各职能部门根据管理职责,通过定期检查、“双抽”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等方式,获取养老服务机构可能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的线索。

养老服务机构监管纳入市、区、镇网格综合管理体系。依托网格化综合管理体系明星,全镇开展区域养老服务机构巡查。一旦发现具有典型特征的违法违规线索,应及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

随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