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幸福感指数,幸福感是一种心理体验,它既是对生活的客观条件和所处状态的一种事实判断,又是对于生活的主观意义和满足程度的一种价值判断 。
1.明确幸福指数的确切含义
在考察民众的幸福指数时,最经济有效的方法就是让人们对自己的主观幸福感做出直接评价。这种思路和做法对于考察个体的幸福体验或许有一定的意义,但对于揭示幸福中隐藏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心理现象帮助不大,因为幸福体验的个体特征决定了不同的个体对幸福的理解是不同的,而幸福体验的文化差异决定了不同文化背景下的群体对幸福的理解也不同。在模糊的幸福概念下考察幸福指数,就会失去描述和比较幸福的基础,从而失去研究的可操作性和实用价值。早期国外的幸福指数研究者从一开始就对这种“陷阱”有足够的警惕,他们宁愿把幸福定义为满足感,以保证幸福指数研究的可操作性。因此,总体的生活满意度和具体生活领域(例如,经济状况、工作状况、家庭生活、社会交往、休闲活动、居住环境等)的满意度成为考察幸福感的主要指标。 这种研究取向明显受到上世纪中叶风头正盛的认知心理学的影响,将对幸福的考察放在个体对自身生活需要满足程度的认知评价之上,这种研究取向基本主导了半个多世纪以来幸福指数的研究。其他研究者则试图从情绪体验的角度来把握幸福,将幸福等同于喜悦。由于情绪因素与心理健康的关系更为密切,这种研究取向也被赋予了更多的心理健康色彩。另一些研究者则将目光转向个体潜能的开发和价值的实现,把个体的自我实现程度作为衡量人们幸福感的核心内容,自主性、环境掌控力、个人成长、生活目的、自我接纳等与个人价值观密切相关的因素成为幸福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他们看来,价值观是幸福感的核心。总体来看,不同的研究取向从具体方面揭示了幸福的一些特征,但也各有不足。 这一点也为国外一些研究者所认识到,并做出了整合不同研究方向的努力,但至今尚未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我们认为,幸福指数的研究首先应该超越“幸福”这一概念。从研究缘起和研究目的来看,幸福指数可以看作是反映人们主观生活质量的核心指标。在主观生活质量层面,我们综合前人对幸福的研究,提出了体验式幸福的观点。根据这一观点,幸福是个体对自身生存和发展状态的一种积极心理体验,是在客观条件和人的需要、价值观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产生的。体验式幸福的含义可以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来理解。从形式上看,幸福是一种心理体验,这种体验不是稍纵即逝的情绪状态,而是基于主体自觉或不自觉的自我反思而获得的一种切实的、相对稳定的积极心理感受。从内容上看,幸福是人们体验到的一种积极的生存状态,这种生存状态不仅受到个体所处社会发展程度的影响,还具有鲜明的文化特征。 幸福是个体的心理体验,而幸福指数反映的是一个社会事实,或者说是一种社会现象,它反映的是特定时期内普通民众或特定社会群体的主观生活质量的变化程度。按照这一研究思路,我们采用逻辑分析与因素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通过访谈、问卷调查,编制了适合当前中国人幸福体验的测量工具和评价指标体系。这一评价体系包括知足感、心理健康、成长发展、社会自信、目标价值、自我接纳、人际适应、身体健康、心理平衡、家庭氛围等维度。每个维度都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赋值,在此基础上求得得分总和,反映出特定时期内民众的幸福水平。如果以某一年民众幸福体验抽样调查得到的平均分作为基点值,与其他年份抽样调查的平均分进行比较,就可以得到反映民众主观生活质量变化程度的幸福指数。
二、幸福指数的内涵和政策意义
幸福体验能否成为切实可行的政策目标,取决于政策对人们幸福体验的影响程度。在以往关于幸福的研究中,研究者提出了幸福的性格决定理论。根据该理论,人们的幸福感受到性格特征相对稳定的影响。例如,一些实证研究表明,外向性和神经质两种性格特征对幸福感的影响很大。外向性与积极情绪显著正相关,神经质与消极情绪显著相关。如果这种解释成立,那么人们的幸福感很大程度上是由个体性格决定的,政策干预能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然而,也有研究者发现,在比较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或地区时,国家或地区的财富水平与人们的幸福感水平呈现很强的正相关关系,相关系数大致在0.60-0.70之间。 这一研究结果虽然不能推论出人们的收入和财富决定了他们的幸福水平,但至少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一个国家能为人民提供的生存和发展条件与该国人民的幸福体验息息相关。而人民所拥有的生存和发展条件恰恰是政策能够关注和发挥作用的。在我们这样一个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之外,没有其他特殊的利益,党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这就决定了我们的政策选择必须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在制定各项政策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把为人民谋幸福、为人民提供尽可能好的生存和发展条件作为社会发展所遵循的价值标准。当前,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集中体现了政策制定中所坚持的这一价值取向。
把幸福指数作为政策目标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首先,幸福指数是衡量一个社会进步与发展的重要指标。衡量一个社会进步与发展的最根本的标准是这个社会是否能很好地满足人民的生存需要,是否能为人民提供自由发展的广阔空间,是否坚持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目标。从这个标准来看,过去以GDP等反映经济发展的指标作为衡量社会进步与发展的核心指标的做法显然存在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社会政策的选择不根本,这也是人们试图修改或补充这一指标的原因。反映人民主观生活质量的幸福指数是一个高度人性化的指标,可以弥补GDP指标的不足,衡量社会整体的进步与发展。其次,幸福指数是监测社会良性运行的重要指标,一个运转良好的社会,必须在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民生活质量提高之间取得平衡。 这在20世纪中期引起了西方早期现代化国家的重视。按照生活质量倡导者的理解,生活质量本质上是一种主观感受。我们作为现代化的后发者,应该借鉴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教训,在迈向现代化的同时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健康发展。第三,幸福指数是调整社会政策的重要依据。在我国,政策制定者追求的是绝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没有个人私利。因此,检验我们政策的标准只能是人民是否支持、是否赞同、是否幸福、是否认同。人民的切身感受是我们制定和调整各项政策的依据。尤其当前,我国社会还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 要密切关注重大政策对人民整体幸福感的影响、城乡居民幸福感、社会不同利益群体幸福感的差异和趋势,充分考虑发展速度、改革力度、人民幸福感的协调统一。
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成为党中央的重要政策选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向我们展现了一幅幸福美好的社会画卷:人人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人人各尽所能”可以理解为人的潜能得到充分开发,“人人各得其所”可以理解为人的基本生存需要得到充分满足。如果按照我们的文化传统,把“和谐相处”理解为人的基本需要,就意味着在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中,人的基本生存需要能够得到很好的满足,人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实现全面发展。按照体验幸福观,幸福反映的是人们对自身生存发展状况的积极体验。从这个角度看,幸福指数的内在含义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是高度一致的。
上班族幸福指数较低。3.避免对幸福指数的误解
从目前一些人对幸福指数的认识来看,将幸福指数作为政策目标可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误解,这些误解应当避免。
首先,要避免把幸福指数与GDP的关系看成非此即彼的关系。幸福指数并不排斥GDP,虽然幸福指数的倡导者在提出幸福指数时,也以GDP作为指标,但认为幸福指数可以完全取代GDP是非常天真的。GDP特别是人均GDP,尽管存在诸多不足,但仍然被认为是国家经济增长的重要指标,常常被作为人民生活质量客观提高的重要指标。没有财富的积累和人民可支配收入的提高,人民的幸福就无从谈起。国外研究者发现,近40年来,美国人均可支配收入呈现加速增长趋势,但美国人民的幸福感几乎没有明显变化。有人据此断言收入和财富对幸福感没有影响,这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幸福指数,我们也可以这样理解:在人民的需求和欲望不断增加的趋势下,正是由于国家的财富不断增长,人民的幸福感才维持在一定的水平。西方的一些研究也表明,个人收入与幸福感的关系是一个倒U型关系,这是建立在西方社会综合国力强,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较高的基础之上的。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均收入不太高的国家,个人收入与幸福感的关系呈现出不同的特点。通过对我国某省城镇居民的抽样调查,我们发现,人均收入与居民幸福感之间存在着正相关的关系,即城镇居民的幸福感随着人均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因此,至少在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提出用幸福指数来代替GDP还为时过早。 大力发展经济,不断积累社会财富,不断提高人民的收入和消费水平,是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前提,是社会现代化的基础,是提高人民主观生活质量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我们作为后工业化国家,要善于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和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在过去发展中的经验教训,重视GDP但不唯GDP,补充GDP、幸福指数等指标作为考察社会进步和发展的依据。这样做无疑更有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更有利于实现我们的最终目标。
其次,应避免简单地把幸福指数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标准。如前所述,幸福指数是用一套指标来综合反映人民群众的主观生活质量的,一般来说,它反映的是人民群众普遍的心理体验,因此不可避免地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长期与短期、宏观与微观、主体本身和外部环境等。幸福指数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主要用于衡量和评价特定社会的进步发展和良性运行状况。在这一点上,满意度与幸福感的区别也体现出来了。由于满意度可以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因此,建立一套科学的满意度指标体系,按照一定的原则抽取考核对象的代表性样本,对个别考核对象进行评价,是可行的。从一定意义上讲,满意度指数也可以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值得一提的是,幸福指数作为衡量社会进步发展的指标,其主要功能是诊断,而不是排位; 它主要用于诊断政策选择和社会运行中是否存在问题,而不是比较不同社会、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和进步程度。因此,我们在追踪幸福指数的变化时,主要看我们的发展是否偏离了我们的最终目标,而不是像关注GDP那样,看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幸福指数上升了多少个百分点,或者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相比,它的排名发生了哪些变化。当然,必要的比较也是需要的。比如,我们可以用幸福指数来比较城乡居民的主观生活质量、不同群体的主观生活质量、不同地区居民的主观生活质量等等。这种比较的目的是为了评估和检讨我们原有的发展思路和政策选择,为当前政策的调整和未来政策的制定提供必要的依据。
第三,避免把幸福最大化作为政策选择。把幸福指数作为政策目标,并不意味着把幸福最大化作为政策选择。现代功利主义提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只是一个抽象的伦理命题,如果试图把它作为经济学或政治学意义上的具体政策追求,它注定会演变为当代的乌托邦。这种命运已经被福利经济学家的努力所证实。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在个体层面实现幸福最大化的可能性。有人提出要建立一门新的学科——幸福学,其目的就是帮助人们找到实现幸福最大化的途径。毫无疑问,这种努力是以个体为出发点的,其实践价值主要在于指导人们的生活实践。 将幸福指数作为政策目标,并不是通过调整社会政策、推动社会进步来追求全社会幸福总量的增长,而是力求通过幸福指数考察人们主观生活质量的现状和变化趋势,进而调整政策导向,促进社会整体进步和良性运行。根据体验式幸福观,随着人们的需求水平由低水平向高水平上升,人们的需求种类不断增多,幸福指数所反映的主观生活质量的构成要素也会发生变化。在幸福基本结构保持稳定的前提下,一些要素可能逐渐被排除,一些新的要素可能被纳入,即使有些要素被保留下来,其对主观生活质量的影响权重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因此,幸福基本结构的稳定性是相对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幸福评价指标的相对稳定性决定了我们不能把追求幸福最大化作为政策选择。
4. 理解幸福的关系
幸福指数1、提高幸福指数: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矛盾。
从后现代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幸福首先是价值问题,而不是效用问题。美国国民幸福指数的编制者卡尼曼主张价值论“回归边沁”,即从马歇尔的效用回归到边沁的价值,重新认识幸福问题。他抓住了问题的根源。
效用只是一种中介价值,是实现价值的中介手段。手段与目的的背离是工业化的典型特征。福利经济学把福利建立在总效用最大化的基础上,从根本上背离了价值的内核。在工业社会,幸福与效用的矛盾并不明显;但对于信息社会来说,这造成了根本性的误解。金钱不等于幸福,GDP不等于幸福,这是幸福与效用矛盾的突出表现。
福利经济学缺乏以价值为核心的独立的微观基础,借用新古典效用作为微观基础,造成了一种错误观念,认为幸福问题只能在再分配领域解决,而不能在微观领域、在初次分配中解决。黄有光是这种思想的代表人物。
事实上,再分配确实是提高幸福指数的有效手段,但只有从微观机制上彻底解释幸福,才能把宏观经济建立在微观基础上,才能使国民幸福
2. 不同收入水平下效用与幸福感不同关系的矛盾
接下来是第二个问题,效用与幸福关系的历史相对性。现有的指标设计很容易陷入一个误区,用一个反映效用的指标去抽象地与同一个幸福量表进行比较。
事实上,国外大量的统计和测算表明,在不同收入阶段,效用与幸福感的关系是不同的。在解决生存需求的温饱阶段(温饱阶段)和解决发展问题的小康阶段(住房和交通阶段),效用与幸福感的正相关关系更加明显。而在解决自我实现需求的大同阶段(国外研究中,准入门槛设置在3000美元至8000美元之间),当主要物质需求转向文化需求时,效用与幸福感的相关性明显减弱。
如果不充分考虑这一特点,国民幸福指数在反映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幸福水平时,就会产生混乱。建议将全国划分为三个收入地区,进行针对性的测评。对于率先实现现代化的地区,应该弱化有形、物质指标的权重,突出文化内容;对于贫困地区,仍然应该用“富裕”来定义“幸福”。这是基于幸福相对性的设计思路。
3. 幸福与快乐的关系
从后现代经济学的角度看,幸福指数的设计可能出现的第二个重大误区,就是把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对立起来,至少是忽视个人幸福的微观指标。
后现代经济学理解个人幸福不是从心理现象的角度,而是从微观现象的角度,社会幸福不只是个人幸福的总量积累(这点与卡尼曼的观点不同),而是通过个人幸福的微观机制,在制度的影响下实现社会幸福的宏观效应,这是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
在现代社会,我们讲个人幸福,首先我们错误地把它和物质欲望的满足联系在一起,这是不正确的,在信息社会,个人幸福可以超越物质欲望,而与感性的文化需求联系在一起;其次我们把它和眼前利益联系在一起,与根本利益对立起来。
简单的推论便可知,当以人为本从现代性指向后现代性时,从解决工业化条件下的温饱和小康问题,到解决信息社会条件下人的精神追求时,正是要理智地、以人为本,从具体个体的现实需要出发,弥合因人的异化而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
另一方面,如果幸福指数设计的指导思想仍然停留在“人人都忍受痛苦,社会才能幸福”的工业时代结论,这样的国家幸福指数和目标状态在全球化下也不会有效。